人民币在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正确领导下,解放战争迅速胜利发展。到1948年秋天,各个解放区多已连成一片,全国胜利在望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党于1948年12月1日,在“北海银行”、“华北银行”和“西北农民银行”的基础上,成立了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。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发行第一套人民币,共计62种版别、券别,并陆续收回解放区的地方性货币,禁止一切外币、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和买卖,并尽快清除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收回“东北银行”和“内蒙古人民银行”所发行的流通券,同年十月,又统一了新疆省银行币。从此,人民币成为我国集中统一、唯一合法的货币。 从1953年起,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。1948年开始发行的人民币,由于历史原因,面额过大,不便于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。为了适应国家有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,健全和巩固新中国货币制度,自1953年3月1日起发行第二套人民币,面额为一分、二分、五分、一角、二角、伍角、一元、二元、三元、五元、十元十一种。第二套人民币以一元折合旧人民币一万元的比价收兑。从1962年开始到1974年底止,又陆续发行了第三套人民币,有一角、二角、五角、一元、二元、五元、十元七种面额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,从1987年4月27日起,又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,面额有一角、二角、伍角、一元、二元、伍元、十元、五十元和一百元九种,与第三套人民币等值混合流通。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,分批发行第五套人民币,面额有一角、五角、一元、五元、十元、二十元、五十元、一百元八种面额,与第四套人民币等值流通。 |